其他
【最新汇总】企业重组,土地增值税处理各地如何规定?
企业重组是《公司法》上的组织变更行为,不同于一般的房地产交易,除涉及转移营业部门财产的物权与债权行为外,还可能涉及到组织设立行为,还会发生财产承受与股东地位取得的效果,带有浓厚的组织法色彩。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土地增值税征税的前提条件是“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企业重组导致的房地产权属转移是否属于“转让房地产”且“取得收入”呢? 我们通过下面的税收政策学习:
目录
1.国家
2.山东
3.海南
4.重庆
5.黑龙江
6.河南
7.宁夏
8.上海
9.江西
10.浙江
11.江苏
12.广东
13.福建
14.广西
15.山西
......
1
国家规定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企业重组税收策划业务指引(试行)(税务师行业涉税专业服务规范第3.4.2号)
2
山东省规定
3
海南省规定
4
重庆市规定
5
黑龙江规定
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二、土地增值税减免税项目(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20%的(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三)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四)合作建房的(五)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
6
河南省规定
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豫财税政[2018]42号)
一、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本公告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7
宁夏自治区规定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补充通知(宁地税(流)发[1998]25号)
九、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8
上海市规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相关税收工作的通知(沪国税法[2011]42号)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重点扶持一批大型企业集团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试点办[1997]8号)第三条《扶大政策》第三条有关税收减免是指:试点企业集团公司通过土地房产注入,并按有关规定出让其土地使用权获得的出让收入,视作政府出让行为的延伸,有关税费按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办理,即:免交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对列入市政“三废”迁建、国家和市政重点工程动迁计划的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可暂缓征收营业税,免征土地增值税。对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和属于市政府立项批准转换经营机制、移地重建或被兼并的特殊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应征的土地增值税经财税机关审核后,实行先征后退。
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567号提案的答复(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改制重组时,通过合并、分立、作价投资将房地产进行转移的,可适用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9
江西省规定
关于婺源旅游景区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饶地税函[2008]54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关于印发《支持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十二条举措》的通知(萍税发[2019]75号)
对企业改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房屋权属转让,按有关政策规定免征契税、土地增值税,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10
浙江省规定
关于继续加大力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17]30号)
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关于全面落实“凤凰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杭政[2018]14号)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凡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的,可按照特殊性重组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重组行为,可按规定享受不征收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免征印花税、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等相关优惠。
11
江苏省规定
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意见的通知(泰政发[2016]69号)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委关于企业兼并重组有关税费问题的规定,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兼并重组涉及的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完成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转发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宁国税外发[1995]267号)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由县局、分局审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市局备案。三、《通知》第三条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由县局、分局审批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并报市局备案。
关于印发扶持民间投资行为有关地方税收政策的通知(宁地税发[2011]39号)16、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18、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2
广东省规定
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函[2015]146号)
三、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5号文”)中关于“投资主体”把握口径如下:1.企业整体改建投资主体“不变”和企业分立投资主体“相同”均要求前后的投资主体一样,不得增加新投资主体,也不得减少旧投资主体,至于投资主体间出资比例的变化,不影响条款的适用,企业合并投资主体“存续”要求合并前的投资主体要全部作为合并后企业的投资主体,可以增加新的投资主体,但原投资主体不得退出。2.企业整体改建后投资主体由各级政府、直属机构等国有资本出资人变更为其他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或国有独资公司,但仍属国有资本出资人的,属于投资主体“不变”。(二)单位、个人在直接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的情形适用“财税[2015]5号文”第四条规定。(三)企业整体改建、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以及不动产投资过程中只要有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适用“财税[2015]5号文”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四)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形式取得房地产,再次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扣除成本按以下方式确定:1.改制重组环节属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则以改制重组前房地产的资产原值作为扣除成本。2. 改制重组环节属于应征土地增值税或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则以征税或免税的计税依据作确认为扣除成本。3. 不能提供资产原值或免税计税依据的,则以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确认为扣除成本。(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国有土地、房屋权属划转,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六)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所有制形式没有发生改变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条例、细则规定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
福建省规定
14
广西省规定
15
山西省规定
持续更新中......
声明
本文系金穗源原创文章,转载本文请注明来源,不注明来源,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文章观点仅供探讨交流,不构成任何投资、引导意见。公众号插图均来自网络,版权属于原创人。如觉侵权,请通过平台留言联系小编,我们将竭力尊重原创。
独家原创(点击蓝字学习)